各学院、处(部)级单位: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规范我校误餐费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经2019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米兰(中国)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规范我校误餐费管理,结合学校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发生的误餐费支出。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误餐费是指因公加班、夜班、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学校或学院重要会议等情况导致误餐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误餐费必须严格执行每人每餐不得高于人民币 50元的标准,不得出现酒水和香烟,报销时需提供正式发票(校内转账除外)、就餐场所提供的原始结算单据,并写清误餐事由、用餐人数、用餐人员名单,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使用横向课题经费报销误餐费的,在预算范围内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四条 误餐费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结算。无特殊情况,不预借餐费。
第五条 误餐费报销一律通过网银支付方式划入银行卡,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
第六条 用餐人员全部为校内人员的应按误餐费报销,不得按公务接待费报销;用餐人员有校外人员的,可按误餐费报销,但需符合误餐要求,不得超过误餐费标准,也可按公务接待费报销,报销手续及相关标准按照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部门(项目)负责人需对误餐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接受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严禁在校内或校外餐厅预存餐费,或虚报用餐人数、虚列用餐人员名单、虚构用餐性质,或虚列支出套取餐费,违规设立“小金库”等,有以上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严肃处理,并坚持“一案双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