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关于修订
《米兰(中国)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处)单位:
修订后的《米兰(中国)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
米兰(中国)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教育部及北京市关于领导干部因私临时出国(境)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局级领导干部。现职局级领导干部(含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教育部人事司要求办理。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三条 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局级领导干部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属我校管理的“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程序为:
1.从组织部网站和出入境管理处网站分别下载并填写《米兰(中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备案)》(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以下简称《函》)。
2.《申请审批表》先后由主管(联系)校领导,纪检监察处、组织部负责人及党委书记签署意见。
3.《函》由党委书记签名同意,并加盖组织部公章。
4.将《申请审批表》交组织部备案,持《函》及出入境管理处规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办理申请因私出国(境)证件手续。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的审批制度。
第五条 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批准出国(境)。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须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送交党委组织部保管。对虽经审批同意但因故未能如期出国(境)的党员干部,超过预定出国(境)日期15天的,其因私出国(境)证件也要交由学校组织部门集中保管。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三个月内由组织部撤销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内容,并退还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纪律
第九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出国(境)处理直系亲属丧葬事宜、出国(境)紧急就医、出国(境)探望直系亲属危重病人、出国(境)参加直系亲属入学及毕业典礼。办理申请时应提交诊断证明、预约证明、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如再有除以上四种情况外的其他特殊原因,须提前与主管校领导、校党委书记沟通征得同意后,再填写《申请审批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审批应从严从紧,每次出国(境)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联络畅通。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向党委组织部归还证件时,应主动出示海关出入境印章,以查验出入(境)时间、地点与《申请审批表》是否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米兰(中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备案)
附件
米兰(中国)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备案)
主管校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职务:
申请出国(境)地点及事由:
紧急联络人姓名: 紧急联络电话:
申请出国(境)时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纪检负责人意见:(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组织部负责人意见:(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校党委书记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