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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学校廉政新规】【规范差旅管理】米兰(中国)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外经贸学财字〔2017〕55号

   来源:米兰(中国)财务处    浏览次数:
 米兰(中国)关于印发《米兰(中国)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管理,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米兰(中国)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米兰(中国)

 2017313

米兰(中国)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系、中心)、部(处)及其他校内二级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因公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的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标准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含出租小汽车)

一类

1、文科资深教授

2、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1、火车软席(软座、软卧)2、高铁/动车商务座3、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正高级职称人员

2、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1、火车软席(软座、软卧)2、高铁/动车一等座

3、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他人员

1、火车硬席(硬座、硬卧)2、高铁/动车二等座

3、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    符合第一类人员差旅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    “二级教授”因科研任务出差且使用科研经费报销的,可参照第一类人员标准执行

(三)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列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四)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在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出差人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十条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或其他合理原因,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经学校财务负责人批准,租车费用可以据实报销;自驾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在确保真实情况下凭据报销。由于自驾车或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个人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参照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其中,一类人员对应省部级标准,二类人员对应司局级标准,三类人员对应其它级别标准。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规定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可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天。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目的地标准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凭票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应对差旅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承担直接责任;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差人或使用本单位(项目)经费的出差人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并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应在出差结束后三十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须填写《米兰(中国)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报销凭证。

差旅费报销原则上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在出差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应当连同当次差旅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二十五条   参加校外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凭票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机票等出差相关费用,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等方式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再预借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由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只发放出差人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出差期间,城市间交通费不完整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受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或城市间交通费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相关费用,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若对方单位提供住宿或城市间交通费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级别据实报销相关费用,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开展野外调研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凭据,并经学校财务负责人批准,可按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确有伙食和市内交通费用支出,可凭票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常驻地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承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往返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二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或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参加调研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受邀来校开会的,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会议费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受邀来校交流访问或参加调研的,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内凭票报销住宿费,按其他相关规定发放咨询费或劳务费,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课题)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米兰(中国)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学财字20163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