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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学校廉政新规】【规范干部管理】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处级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试行)

外经贸学党发〔2014〕46号

   来源: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处级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处)单位:

《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处级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

                       20141224


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

处级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干部管理工作,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处级干部(以下简称“干部”)。本办法所称的干部轮岗交流,是指由学校党委通过调任、转任或公开竞聘等对干部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轮岗交流对象主要包括:

(一)分管人、财、物等部门的干部根据需要须定期进行轮岗交流;

(二)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满两届或8年的一般须进行轮岗交流;

(三)优秀年轻干部需要进行多岗位锻炼、增加基层工作经验,提高领导能力的须进行轮岗交流;

(四)行政岗位干部距应转任调研员时间不足2年的不轮岗;学术性和专业技术性要求高的岗位是否轮岗交流,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四条  轮岗交流范围主要在职能部处之间、教学科研单位之间、教辅及直属单位之间进行。鼓励、支持机关与基层、党务与行政干部之间的交流轮岗。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上进行锻炼。

第五条  加大学校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干部双向交流力度,注重选调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到学校职能部门任职,有计划地选派学校职能部门干部到基层单位任职。

第六条  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安排到其他部门或单位交流任职。

第七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有计划性、针对性,与班子换届、干部补充调整、干部培养使用等工作统筹考虑。

第八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任职情况,提出需要轮岗交流的干部名单;

(二)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酝酿,形成征求意见方案;

(三)党委组织部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征求干部轮岗单位及本人意见;

(四)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校领导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六)办理轮岗手续。

第九条  轮岗交流的干部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离任审计。

第十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当执行下列纪律:

(一)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按照干部轮岗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对象;

(二)任何单位必须执行校党委关于干部轮岗交流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轮岗交流决定,做好工作交接。干部轮岗交流后不得干预原单位工作。干部无正当理由经教育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免去职务。

第十一条  轮岗过程中,学校为其提供一个实职岗位和一个虚职岗位进行选择。若轮岗干部表示不愿意到实职岗位任职,可选择虚职岗位,虚职岗位包括:校内外挂职岗或学习培养岗。轮岗时在职任期不到两年,可不进行轮岗,经个人申请可提前转任相应级别调研员。

第十二条  在轮岗交流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未被聘任或未转为调研员者,工资职级不变,校内岗贴保留三年,三年内仍未重新竞聘上岗的,进入职员制管理序列,校内岗贴下降一个职级,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

第十三条  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相关单位应当对轮岗交流干部给予关心,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帮助其尽快熟悉适应新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以往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党委常委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