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米兰(中国)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处):
2012年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印发了《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米兰(中国)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等若干事项的通知》(教党函〔2016〕25号)及学校实际情况,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两个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米兰(中国)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
2016年4月7日
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按照《米兰(中国)章程》和《米兰(中国)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决策,团结带领全校师生员工,努力实现创建国际知名有特色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
第四条 米兰(中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其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及学校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决议的方案、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学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以及学校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4.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的审定和调整;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审定;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审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重大问题及相关政策;
5.学校党委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调整;学校党政机构及处级建制机构、处级干部职数的设置和调整;党委及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事项;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校级以上重大表彰,市级以上荣誉推荐;对教职工违纪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7.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的审定和重大调整;学校重要国有资产(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重要办学资源的分配及重大调整;
8.校党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主要负责人人选的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等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的确定及调整;
3.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国家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
2.涉及学校全局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办学)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3.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50万人民币以上大额度资金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5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和议程的确定
第六条 确定会议议题应符合必要的程序:
1. 会议议题由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提前动议,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由党委书记商校长确定;
2.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党委常委可以随时向党委办公室提出议题建议,并提供相应的文字材料;
3.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议题进行初步筛选、归类,定期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条 议题提出、预审和议程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议题建议人应明确区分议题的性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党内规章审定、重要事项报告、工作汇报等),其中重要事项报告、工作汇报等不应含有需要会议决策、审定的内容。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一般不提交常委会讨论。
(二)需要会议决策的重要事项,要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依照有关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科学论证,提供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且该建议方案已经主管领导审定,涉及其他部门和主管领导的内容,已与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在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在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需要会议审定的规章草案,做好下列准备工作方可列入议程:
1.按照有关规章确定的起草(包括修订,下同)和审查程序,已经通过预审;
2.已向党委办公室提交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目的、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等。上会前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经学校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加盖公章,并送学校相关领导审阅同意。
3.重要事项报告、工作汇报等议题原则上作为通报事项列入议程。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党委常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能召开。
第九条 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纪检监察处、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确定有关的院系、部门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如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副书记或党员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主持人负责掌握会议进度,主持会议表决,高质量的完成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党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
1.确定会议地点,一般应在会前两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2.根据议题需要,印制、分发有关会议材料;会议决策事项的建议方案或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等材料应至少在会议召开1个工作日之前送达党委常委。
3.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应注明“保密,注意保存”或者“保密,会后收回”,由党委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作出处理。
4.对会议的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一般应在会后一天内整理完会议纪要,并送会议主持人审定。
5.印制会议所需的表决票,统计表决结果。
6.负责会议所需的其他组织工作。
第五章 议事和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和议决事项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委常委会议决的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特别重大议题。
(三)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由主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确有必要时,职能部门领导可以到会说明情况,完毕即退出,不参加党委常委会决策过程。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不使用“没有意见”等模糊表述。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讨论干部任免时,人选必须经推荐、提名、酝酿和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定,应由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对未经组织考察的干部不作出决定。应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五)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决定多个干部问题时,应逐个表决。
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重要干部的任免和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六)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七)凡前次党委常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若有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决策,除会议正式成员和规定的列席成员外,到会说明情况的人员必须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部门、负责人和时限要求。
(十)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常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并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常委会,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执行与督办
第十四条 建立常委会决策事项办结清单制度,定期对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党委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办公室向缺席会议的人员和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以文件或纪要的形式公布。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学校分管领导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有关部门负责的,一般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后,提醒党委组织部将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送交党政主管领导签发。党群干部的任免,以党委名义,由书记签发文件;行政干部的任免,以学校行政名义,由校长签发文件。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记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如因工作需要查阅常委会议记录,需经党委领导批准由党委办公室统一调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委常委会审定、修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共米兰(中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米兰(中国)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按照《米兰(中国)章程》和《米兰(中国)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按分工协助校长工作,并受校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校长外出期间,第一责任人由副校长按排序递延。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是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研究决定学校行政重要工作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为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和校党委决议的方案、措施。
2.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的拟定和实施;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拟定和实施。
3.学校学科、人事、教学、科研、经费、管理、学生、后勤、产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工作。
4.年度和学期行政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校长行政工作报告;学校阶段性行政工作的部署和检查;听取学院、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5.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调整。
6.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拟定和实施。
7.学校普通教育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对外办学及合同的签订。
8.学校重要国有资产(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分配及重大调整方案的拟定和实施。
9.研究决定全校性的行政奖惩事项。
10.学校年度基建计划、重大基建和维修项目、校园绿化美化方案的拟订和实施。
11.学校年度财务的预、决算的拟定和执行。
12.年度预算内,单项支出50万人民币以上的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50万人民币以下的大额度资金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50万人民币以下的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3.通报交流行政工作,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工会、老同志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和建议,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4.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事项。
三、会议的组织
第五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纪检监察处、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委托的副校长确定有关的院部、部门负责人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也可由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
第八条 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举行。如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须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
第九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校长办公室。会议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处理其他临时公务,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事先对该次会议议题发表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的组织工作。
1.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
2.在会前发出会议通知。
3.根据议题需要,印制、分发有关会议材料。
4.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归档。
5.负责会议所需的其他组织工作。
四、议题的确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一般由参会人员提出,由校长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校长、党委书记商量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会议一般不予研究。
第十二条 议题提交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如提交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议题提交部门的分管校领导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充分研讨,提出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明确的建议或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2.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的事项,须事先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
3.提交的议题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内的,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讨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
4.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尤其是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事先通过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渠道,采取专题座谈会、论证会和公示等形式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5.未做充分准备、论证不充分、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
6.会议议题附有书面材料的由主管部门于会前2天印送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将会议材料送会议成员审阅。会后需收回的材料应注明。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应对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上会:
1.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的议题。
2.会议召开以前仍不能提交会议材料等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第十四条 非议题准备人的原因而事情又非常紧急的议题,需经会议主持人特许才能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的,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向党政联席会报告。
五、议事决策的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有议有决。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主管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首先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
第十八条 会议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校长负责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持赞同和反对意见人数大体相等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九条 凡前次会议已经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工作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内容应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会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问题时,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有的决议须由职能部门根据《纪要》形成正式文件。党政联席会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决议的执行及检查督办
第二十四条 凡已经党政联席会决议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参会人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党政联席会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政联席会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校领导抓紧组织落实。
第二十六条 建立决策事项办结清单制度,定期对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校长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七、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党委常委会审定、修订,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9月27日发布的《米兰(中国)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